河北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全面启动
“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等日前联合出台发布了《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署推进这些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表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使工伤保险覆盖了企业、事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标志着覆盖各类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
参保单位应从7月1日起缴费属于参保范围的单位应当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参保缴费,需要财政拨款的单位可以从2007年1月1日起缴费,但参保登记应从2006年7月1日起办理。凡按规定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自2006年7月1日起至年底的半年时间可视同缴费,其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基金支付有关待遇。《通知》规定,2006年6月30日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自2006年7月1日计算,其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未超过1年的,均可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待遇标准有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政策最核心的内容,即: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四个方面的规定都要统一到《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来。
根据《通知》,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后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以及不得视同工伤,都要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规定均须废止。工作人员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诊断为职业病后,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全省应统一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还明确,上述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统一适用国家关于因工受伤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不能另起炉灶,另搞一个或适用别的标准。工作人员在工伤保险启动后发生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项目和标准都要统一按照《条例》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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