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为了切实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失业保险基金检查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97号)要求和工作部署,决定开展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经办、管理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根据需要延伸检查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个人等。
二、检查内容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2010年基金管理和支付发放情况,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的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延伸其他年度。(一)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执行落实《福建省继续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专项制度》情况;经办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职责划分、待遇发放、基金支付等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落实情况等。(二)2010年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财政专户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用于促进就业各项补贴是否按制度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反映收支情况。(三)2010年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支付情况。主要包括: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的有关补贴是否按规定审批,审核把关是否严格;领取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所附材料是否齐全;2010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余情况,分析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有无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经办机构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等。(四)以前年度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法(一)采取省级直查、设区市派人参加交叉检查的方式。检查2-3个设区市及所辖的1-2个县(市、区)。(二)采取调研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等办法。对失业保险金享受人员的资格查证,可通过上门调查、电话询问、到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等方法,随机选择一定数量失业人员,了解实际状况。
四、时间安排(一)5—7月,省级组织开展检查。(二)8月底前,检查情况汇总。(三)9月底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四)10月底前,检查情况总结报送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配合。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各项检查配合、协调工作,并按省厅要求选派专业人员参加省级检查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完成。(二)做好准备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迎接部、省检查准备工作,由基金监督机构牵头,失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配合,对检查涉及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发现问题自觉纠正。(三)严格检查整改。通过检查,各地要掌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全省通报。涉及套取、骗取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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