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办法》的具体劳动仲裁实践
2013年4月24日,江西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五级40个月、六级34个月、七级28个月、八级22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10个月本人工资,修改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五级12个月、六级11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修改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在劳动仲裁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情况一:申请人甲发生工伤八级,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要求被申请人(企业)支付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甲因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所以其工伤待遇主要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在此不做赘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个月本人工资,合计42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所得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合计42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虽然两者计算方式有差异,但对申请人工伤待遇总额42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没有改变。
同时在实践中也会遇到情况二:申请人乙工伤八级,未向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只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企业)支付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乙的工伤待遇标准主要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在此不做赘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合计2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而按原工伤保险条例计算所得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个月本人工资,合计33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两者对于申请人工伤待遇发生了实质变化,由原来的33个月本人工资,变为现在2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该办法还对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扣减情况进行了修改。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该办法修改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在劳动仲裁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情况三:申请人丙,男性,已过55周岁未满56周岁,工伤八级,其工伤保险待遇主要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在此不做赘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个月,然后扣减10%,最后为18.9个月,三项合计39.9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而按原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个月,然后扣减60%,最后为8.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三项合计28.8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申请人按照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江西省实施办法》可获得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共计39.9个月本人工资的工伤待遇,而按照原《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只可获得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共计28.8个月本人工资,针对这种情况,两者工伤待遇差距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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