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未为被撞身亡养护工缴纳工伤保险
2013年05月27日养护工高某在公路养护时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倒身亡,认为家属已获得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高某所在的公司拒绝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北京路安捷高速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高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万余元,并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900元。
2008年3月,高某到路安捷公司从事公路养护工作。2010年10月5日,高某在京津塘高速公路进行公路养护时被撞身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无责任。后高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由于路安捷公司没有为高某办理工伤保险,只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后经劳动仲裁,裁定路安捷公司支付高某丧葬费补助金2422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3776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高某之女抚恤金450元至其18周岁止,每月支付高某之母抚恤金450元。不满该裁定,双方对簿公堂。
路安捷公司认为,高某的家人已获得了肇事方40余万元的赔偿,且公司也为高某上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家属可因此获得保险公司20万元的赔偿。根据民法损益相抵原则,当事人基于同一原因受到损害又因此取得利益者,所得利益应在损害金额范围内抵扣,以避免不当得利的发生,因而被告不能因同一事实获得无限制的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抚恤金。
法院认为,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司未给高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直系亲属无法获得,故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因工死亡职工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死亡赔偿款系基于侵权产生,二者的性质不同,故路安捷公司应当支付。法院由此判决路安捷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9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900元直至成年。因丧葬费与丧葬补助金属同一性质,家属取得肇事方赔偿后,该项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故要求路安捷公司再次支付丧葬补助金的诉求缺乏依据。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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