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到1999年度北京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日期和文件编号:1994年7月22日京劳管发字〔1994〕369号
执行日期:1994年6月
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每月150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163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175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每月188元人民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每月150元人民币。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日期和文件编号:1995年8月31日京劳就发〔1995〕309号
执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每月174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5以上年不满10年的,每月189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每月203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每月218元人民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每月174元人民币。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日期和文件编号:1996年7月15日京劳就发〔1996〕165号
执行日期:1996年7月1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每月189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202.5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每月216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每月229.5元人民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每月189元人民币。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日期和文件编号:1997年5月8日京劳就发〔1997〕89号
执行日期:1997年6月1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每月203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每月218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每月232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每月247元人民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每月203元人民币。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日期和文件编号:1998年6月4日京劳就发〔1998〕88号
执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每月217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233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每月248元;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每月264元人民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每月217元人民币。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发文日期和文件编号:1999年4月13日京劳就发〔1999〕74号
执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每月224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月240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每月256元人民币;连续工作时间15年以上的,每月272元人民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每月224元人民币。
发布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和文件编号:2000年6月22日京劳社就发〔2000〕115号
执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失业保险金标准: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00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21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4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65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385元;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300元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为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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