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基金中心关于个人账户转移清算等有关问题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账户转移清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为简化个人账户转移和清算手续,各局、总公司在办理成批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和清算等手续时,基层企业可填报《个人账户转移过录表》(简称《转移过录表》)、《个人账户清算过录表》(简称《清算过录表》表式附后)。《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表十)和《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表五)可不填。
二、在办理有关转移手续时,各局、总公司须将个人帐户转移介绍信或转移过录表、清算个人账户申请表或《清算过录表》、退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申请表(表十八)或《清算过录表》等表格收齐后统一交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核实并办理完毕后,由局、总公司统一领取并分发。
三、转移介绍信和转移过录表填写注意事项:
1.转移介绍信中表头填调出单位的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局总公司)名称。如:某人由市电子办下属计算机一厂调出,介绍信表头应填写“市电子办”。
2.转移介绍信中“调至××区、县、局总公司”,是指调入单位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的名称。如:(1)某人由计算机一厂调入化工一厂,此栏应填市化工总公司。(2)若调往市政二公司由此栏应填写西城区统筹办公室。因市政二公司已按司地归西城区管理。
3.职工调动,调入调出单位的单位名称和法人码必须写准确,不得空栏。凡职工中断缴费或转入机关事业、街道等非统筹单位,调入单位法人码可不填,但必须在调入单位法人码后注明“机关”“街道”字样。
4.在转移过录表中凡调往市社保中心管理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在表中“本区”栏内划“√”;凡调往非市社保中心管理(属地管理)的企业在表中“它区”栏内划“√”。
5.转移介绍信和过录表中转移原因必须填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
6.凡退休后退休费发放渠道发生变更的人员须填报转移绍信,即《转移介绍信》中“退休后转移”所指人员。职工退休不填转移介绍信,填表十五或《清算过录表》。
7.凡以上各表中缴费栏一律按其实际截止缴费年月填报。例一:某同志1997年5月份退休,该企业在1997年4月填报表十五时,在保证企业和该职工个人能够按规定缴纳5月份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则“缴费截止年月”填“1997年5月”。例二:某同志1994年10月份停止缴费,1997年5月份办理退休或转移,其表十中的缴费截止年月填1994年10月。
四、1996年4月以后参统人员未按规定填报表二等表格的,在办理转移、退休、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等手续时,须先补录表二等表格后才能办理。凡1996年4月以后退休后死亡的人员,须先办退休清算,填报表十七后,才能报表十八。
五、凡连续工龄十年以下农转工人员办理退休时,需在表十五或《清算过录表》备注中注明“十年以下农转工”字样。
六、打出的转移单一式四份,调出单位及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和调入单位及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各存一份。调出入调入单位须将单位名称、单位法人码及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名称(填写县、局、总公司名称)填齐全后,随时报上级社保经办机关),上级社保经办机构报市社保中心作人员增加或减少。此前,由于在办理转移过程中少数单位在开出的转移介绍信上调入单位法人码未按规定填写,造成虽开出转移单但不知调入单位法人码,其调入职工信息并未在库中进行。为此,这部分转移职工的调入单位在依据转移单做人员增加时,要在转移单上补填齐调入单位名称、法人码等,尽快上报市社保中心,以便在职工库中作转移处理。
七、如转移单、清算单与手册和手册台账记载不符,基层单位必须写明情况报主管局,主管局核实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核修改。
八、目前仍未报表十三(盘)或上报不规范的单位,在办理1997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转移和个人账户清算时,须将单位缴纳基数与个人缴纳基数在表十、表十五、表十八中或《转移过录表》、《清算过录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九、各局、总公司接此通知后,应按规定尽快到市社保中心统一办理1996年4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转移和个人账户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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