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以下简称95文件)下发后,部分市州反映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了,不便于基层执行。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者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
(一)“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不论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资金,不论是厂级单位筹集的资金还是下属车间(科室)及附属经营单位筹集的资金,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的范围。“月平均工资”按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
(二)“市、州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全省各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关于“入库级次”的问题入库级次以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的设立为依据。职工个人帐户由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则社保费入“市(州)”级;职工个人帐户由县(市)或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则社保费入“县(市)”或“区”级。
四、关于“缴费比例”的问题缴费比例原则上按95号文件执行,但对原已参保,执行国有企业统一缴费比例其缴费比例又高于95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仍按原缴费比例征收。
五、关于“征缴范围”的问题征缴范围必须严格按9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六、关于“计费人数的确定”的问题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只要职工个人被聘时间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计费人数以用人单位实发工资人数为准,但不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人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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