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工可参加工伤保险
“原本想赚点钱,哪想到掉了一条腿。”谈起工伤,曾在湖南涟源市一家私人煤矿挖煤的马贵一脸无奈。2003年,在一次井下塌方事故中,马贵失去了右腿,虽然矿上承担了他的医药费,还给了1万多元的补偿,但正值壮年的他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也陷入了贫困之中。“我还算命大,好多人死在井下,家属只能得到三四万元的赔偿”。残疾的马贵还自感庆幸。
自9月1日起,湖南省农民工再发生类似马贵这样的工伤事故后,他们的权益将得到有效的保护。近日出台的《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务大军的隐痛湖南是劳务输出的大省。2004年,全省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达829.1万人,劳务总收入497.46亿元,人均年劳务收入6000多元,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劳务经济。其中,80%的人员在外省务工,20%的在本省务工。由于受自身技能等条件的限制,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主要从事劳动密集的加工业、高风险的建筑、矿山开采等行业,工作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发生率高。他们在创造可观的经济收入的同时,其健康权益、生命安全也因工伤和职业病而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和威胁。
据了解,目前,湖南省仅煤矿企业就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近40万人,其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的抽样调查显示,该省职工工伤率达到0.25%,这意味着每1万名职工当中就有25人遭遇工伤。农民工因工伤、职业病而增加的直接费用负担年均达16亿元左右。因工伤、职业病致贫的农民工家庭约占1.7‰。徘徊于工伤保险之外,成为劳务湘军巨大的内心隐痛,引起了湖南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依法强制参保给予特殊政策湖南省启动工伤保险以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目前,该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达到1.8万人。
今年,湖南劳动保障部门把农民工列为工伤保险扩面的重点对象之一,进行了广泛调研,出台《暂行办法》,就是为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搭起专门的政策平台。《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在没给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先行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遭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湖南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长期待遇的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标准按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湖南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农民工多从事高危职业,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发生工伤后往往自身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确立。该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的实施开辟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绿色通道,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就是加强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切实把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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