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文书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工作,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号)及《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地税发[2002]19号)有关规定,现将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文书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人同时是纳税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检查与纳税检查一并进行的,统一使用税务稽查文书。执法依据中增加《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有关条文规定。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专项检查所用文书的纸张型号、书写或打印、签发、签章等,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部分税务文书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5号)中税务稽查文书填写要求填写。文书中执法依据内容改填《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及《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文。
三、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专项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
四、社会保险费缴费专项检查中发现缴费人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应当制作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未发现问题的,应当制作社会保险费检查结论。
五、缴费单位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费款措施,制作扣缴社会保险费费款通知书。
六、缴费单位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拒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核,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制作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扣押(查封)决定书。扣押时,开付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查封时,开付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七、地方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后,缴费单位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查封措施,制作解除社会保险费扣押(查封)通知书。
八、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拟进行拍卖、变卖时,制作扣押(查封)物品拍卖(变卖)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执行。拍卖(变卖)后,制作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办理清算手续。
九、地方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收时,制作社会保险费强制征收申请书。
十、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使用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按照冀地税函[2002]5号通知中的法规文书样式、填写要求制作。
十一、社会保险费日常检查按照冀地税发[1999]8号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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