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2月1日施行

“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受伤害职工,即使本人有交通违法责任,但只要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规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昨天,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徐延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工作时间”延长上下班时间认定更灵活《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徐延君解释说,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千差万别的,比如虽然我们的工作时间通常被界定为早八晚五,但实际上为了能在规定时间内赶到单位,我们通常需要早上六七点钟出发上班,晚上六七点钟下班回家,很难解释说这一段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
劳动仲裁部门每年都会收到多起类似的诉讼纠纷,难以认定。此次颁布的办法取消了这一很难界定的环节,增加了“通常”、“合理”两个极具人情特色的界定,让工伤认定更加合情合理。这些突破,充分表明了国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决心。“工作岗位”放宽准备工作时受伤也算工伤新条例还进一步准确地界定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明确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延伸到“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
据办法,职工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不必再考虑疾病是否与工作紧张相关。徐延君还表示,把工作时间前后,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列为工伤,也体现出了对劳动者保护范围的扩大,与以前只强调“工作岗位”相比,劳动者受到的保护更加充分和合理。
“职工”内涵扩大临时工也享受工伤待遇
据了解,“办法”第二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徐延君指出,以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办法”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参保范围还涵盖了非法用工主体,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解读
陪客喝酒出事不算工伤根据该办法,职工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危急情况下,为维护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也将视同工伤或者因工死亡。除此之外,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制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都可认定为视同工伤。
但是,在工作时间如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醉酒,或者自残、自杀而引起伤亡的,将不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在工作时间内陪客人喝酒喝出病的,不能算作工伤。伤残补偿标准提高原来,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待遇反而比其他职工要低一些,不尽合理。
为此,《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同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其按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样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的直系亲属待遇略高于一般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待遇,比较合理。
明确农民工支付标准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其应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指南工伤认定程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同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政策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若对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在15日内向所在区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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