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享相应工伤保险河南出台关于工伤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河南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今年年底前,河南省将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老工伤人员将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范围的老工伤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第二类是原用人单位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这两类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意见》确定,老工伤人员待遇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用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至参保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凡2011年6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免收滞纳金。煤炭、非煤矿山等老工伤人员集中的特殊行业及现已撤销或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且未按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用人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相关报道11月30日前河南各市将启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今后,我省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煤炭等特殊行业历史遗留的老工伤人员将逐步纳入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昨天,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今年年底前,我省将基本解决老工伤问题,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范围:老工伤人员有两类此次专门划定了老工伤人员范围,分为两类: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原用人单位已撤销或破产,撤销、破产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这两类老工伤人员中,不包括已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待遇:老待遇老办法、新待遇新办法老工伤人员待遇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新参加工伤保险的,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直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2004年1月1日至参保前因工负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凡2011年6月底前参保缴费的,免收滞纳金。煤炭、非煤矿山等老工伤人员集中的特殊行业及现已撤销或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且未按政策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财政、用人单位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11月30日前,我省各市要全面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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