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市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明确规定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8月12日,湖南娄底市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用于平衡预算。健全组织领导,强化行政监督成立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社会保险安全责任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计划,定期收集和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和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动态;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对全市基金监督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和奖惩。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
人社、财政、税务、卫生、审计、监察以及人民银行协同做好基金监督。建立反欺诈工作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转移、继承,丧葬费、抚恤金支付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个人,进行防范和调查处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防范和依法查处骗取、冒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并对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事项进行稽核审计检查,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的,责令改正,将少缴部分收缴入库并作出行政处罚;建立定期基本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基金预决算进行审核;严格基金账户规范化管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的同一个国有控股银行分险种各开设一个账户。深化内控自律,加强社会监督明确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代征单位、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每月核对社会保险费代征和财政专户余额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控制度,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开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的手续和程序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社会保险信息,明确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务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收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向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本单位或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支付及个人账户记录情况。
严格责任追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并受理当面举报,规定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自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擅自增提、减免基金;未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及时存入财政专户并足额入账等10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审计部门按照审计执法程序和处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资金的,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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