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统一和规范补缴续缴养老保险费办法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文件精神,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
1、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在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岗工作,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
2、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缴方法
1、参保单位对符合规定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以书面报告向阳曲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报。
2、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阳曲县惠众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书面报告向阳曲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报。3、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至阳曲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报并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
(三)补缴基数、比例
1、年补缴基数为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单位年补缴2626元,个人年补缴1050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数同上,按20%的比例补缴,即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2626元。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四)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
1、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2、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
3、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4、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的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性补缴不得超过10年。
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办理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属一次性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底。
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一)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范围和条件已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续缴办法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阳曲县惠众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由阳曲县惠众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书面报告向阳曲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报。
2、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如单位同意,由参保单位以书面报告向阳曲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报。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阳曲县惠众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以书面报告向阳曲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申报。
(三)停止缴费及领取基本养老金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参保单位或阳曲县惠众就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停止缴费、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阳曲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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