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得初步成效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14年6月23日,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省政府《实施意见》发布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高度评价。特别是辽宁省首次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获得广泛赞誉,受到人民群众热烈欢迎。
一、省及各市落实的基本情况省政府《实施意见》印发后,省人社厅党组高度重视,厅长李树民同志对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迅速组织落实,并取得初步成效。配套文件迅速跟进。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5号),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70元。政策宣传同步进行。
省人社厅起草了省政府《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并报省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为切实组织开展好宣传工作,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辽人社[2014]142号),编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文件汇编》。积极组织好媒体宣传,辽宁电视台、辽宁日报等相关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厅长李树民接受了电视专题采访。工作任务即刻部署。
7月3日,省人社厅召开了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各市及各县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会上深入解读了省政府《实施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并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建设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在8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完成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调度。
8月,省人社厅召开各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进展情况调度会,并进一步明确具体落实任务。各市政府积极响应省政府《实施意见》,普遍开展调研,研究本地贯彻落实意见,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截止2014年9月末,大连市、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辽阳市、朝阳市、葫芦岛市、营口市、阜新市、盘锦市等10个市(县)已经以政府名义出台了本地实施意见。沈阳市、鞍山市、丹东市、铁岭市已起草方案,待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下发文件。全省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有13个市已于8月末前将新增部分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截止9月末,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人数1039.9万人,年满60岁领取待遇370万人,平均养老金91元,处于全国中上水平。
二、各市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创新情况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积极探索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创新。加大了财政投入。
一是在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大连市和盘锦市两市自筹资金提高本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达到180元和90元。
二是进一步细化和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大连市最高补贴标准达到220元,抚顺市最高补贴标准达到180元,本溪和盘锦市达到140元,辽阳市为80元。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营口市提高了对重度残疾人代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增加至每人每年300元;
葫芦岛市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为其代缴。推进了制度创新。
一是建立了长缴多得机制。大连市、朝阳市和盘锦市对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人员,每多缴一年,适当加发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
二是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阜新市、盘锦市规定参保人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基础养老金。
三是解决了村、社区代办员经费问题。阜新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社区代办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业务补助津贴。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督促沈阳、鞍山、丹东、铁岭四个市尽快出台实施意见,确保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工作。同时我们将认真总结此次两项制度合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使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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