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信息采集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为进一步做好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信息采集工作,我局制定了《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信息采集工作考评办法》,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信息采集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督促我省各级行业协会、各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落实执行《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信息采集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考评工作的目标:督促《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信息采集工作方案》规定的各报送机构做好市场监控信息组织报送工作,提高市场监控信息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预警和处置我省保险行业的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影响大和涉及面广的问题和情况,实施有效的保险监管,促进甘肃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考评对象:《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信息采集工作方案》规定报送市场监控信息的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各报送机构报送的市场监控信息质量和市场监控信息报送工作体系运转情况。
(一)市场监控信息质量的考评内容:1.是否严格按照《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信息采集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报送内容上报信息;2.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地反映市场及机构自身的客观情况;3.信息内容是否具备重要性和可用性;4.信息内容是否具备全面性和时效性。
(二)市场监控信息报送工作体系运转情况的考评内容:1.报送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间上报信息;2.报送机构信息报送工作交接制度是否顺利运行,是否保证信息报送不受信息员离岗中断;3.报送机构信息报送负责部门、人员等发生变更是否及时(在变更后第一次报送前)向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备案;4.对于保监局进行询问的信息内容,是否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并反馈;5.各报送机构是否妥善保管报送信息原件。
第三章考评措施
第五条甘肃保监局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市场动态信息报送机构,给予通报表扬:
(一)在完善和创新市场监控制度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甘肃省保险市场监控工作制度》,建立高效的工作运转体系,按时报送,且信息内容符合真实性、客观性、重要性要求的;
(三)报送信息符合可用性要求,保监局半年内采纳量超过25条的。
第六条甘肃保监局对符合第五条要求,且在以下两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市场监控信息报送先进单位”称号:
(一)能够第一时间反映市场中的突发性情况和问题;能够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市场中潜在或存在的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风险点、重大违规行为以及苗头性、倾向性、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问题的;
(二)能够及时、全面地反映机构自身在加强内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方面采取的措施,能够及时反映机构内部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改进措施,能够深入分析业务异动原因的。
第七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市场动态信息报送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能及时上报市场动态信息的;
(二)不能按照规定内容报送市场动态信息的;
(三)信息质量持续低下、可用性差的;
(四)由于非故意行为引起信息内容片面,影响监管决策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工作运转体系、方案、制度,变更联络员未能及时报告保监局的。
第八条保险机构报送的信息严重失实的,追究信息员与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并在业内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新机构准入和高管核准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保险机构未严格执行《甘肃保险市场监控工作制度》规定,通报批评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保监局将对其进行监管谈话。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甘肃保险市场监控工作考评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甘肃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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