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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供电公司因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国全劳动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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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因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国全劳动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常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本市局前街27号。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因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国全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新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常州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洁、姚晓明,被上诉人常州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江天、赵勇,被上诉人白国全到庭参加诉讼,因协调需要本案扣除了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因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国全劳动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常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本市局前街27号。负责人沈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洁,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姚晓明,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吴新法,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天,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勇,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国全。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供电公司)因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常州人社局)、白国全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州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洁、姚晓明,被上诉人常州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江天、赵勇,被上诉人白国全到庭参加诉讼,因协调需要本案扣除了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常州人社局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了常人社工认字(2012)第00262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2004年2月19日,申请人白国全受原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市武进供电公司南夏墅供电所(以下简称供电所)指派,为常州市武进南夏墅华盛随车工具厂(以下简称随车工具厂)运送电线杆,因运送电线杆的拖车车轴断裂致其右脚趾受伤。
2004年2月19日,经常州博爱医院诊断为右足第四趾末节开放粉碎性骨折、第五足趾毁损伤。常州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白国全因该事故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原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市武进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武进供电公司)所属南夏墅供电所因农村电网二期建设与改造的需要,招录白国全及赵宏等组成施工队从事运杆、立杆和撤杆等辅助工作,并于2002年11月27日由民工作为乙方、供电所作为甲方签订了民工安全协议,协议明确了由供电所对白国全等施工队成员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并结算报酬,同时分组赵宏、白国全、邹伯伟等8人为一组,由供电所职工张新南作为工作负责人,另一组由供电所职工许建农为工作负责人。白国全在赵宏组工作,至2003年3月,二期电网改造结束,同年5月27日,武进供电公司申请进行竣工验收。之后,白国全等人仍在施工队工作,期间根据供电所的指派完成相应工作,按工作日计算每天35元。2003年12月5日,随车工具厂因生产用电需要,委托武进供电公司进行线路查勘,武进供电公司出具客户投资工程(预决)算书,载明“该户新装160KVA配变一台,由10KV凤墅线供电,新立15M杆1基…”。
2004年1月15日,随车工具厂按原武进供电公司要求,与常州市武进苏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委托该公司为该厂实施160KVA变压器安装、10KV进线施工等项目,合同约定,暂收款12万元。2004年3月3日,上述项目竣工。期间,供电所安全员徐根法于2004年2月19日上午,指派赵宏组到南夏墅后街立杆,同日下午又通知赵宏组到随车工具厂运送电线杆,赵宏又通知白国全等人,于下午到随车工具厂运送电线杆。当天下午,赵宏及白国全等人到该厂,并由该厂几个工人配合,在运杆过程中,因工程车车轴断裂,电线杆将白国全右脚砸伤。经急送至当地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常州博爱医院,经诊断为右足第四趾末节开放粉碎性骨折、第五足趾毁损伤。事发当天,赵宏及该工程车驾驶员王耀宇从随车工具厂厂长唐某处拿到1000元,作为白国全之伤治疗的医药费,并出具了收条,载明“今后不找唐某、一切后果自理”。此款用于白国全医疗所用。之后,赵宏又从随车工具厂支取了500元,并支付给白国全25元。2004年3月,白国全向南夏墅劳动所提出申请,要求供电所、随车工具厂补偿其因伤所致的医疗费5000多元、误工费、营养费、补偿金等2万余元,经劳动所前后三次协调,用电站、随车工具厂对白国全之伤按工伤补偿不予认可,均认为与白国全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供电所同意可以给予白国全经济补助,到年底支付,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04年7月,白国全以武进供电公司及随车工具厂为共同被告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12056.81元,并要求对其伤势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武进区人民法院以(2004)武民一初字第2075号案件予以受理,并进行了法医学鉴定。同年10月28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武法司医鉴字第67号法医学鉴定书,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10.54之规定,白国全之伤不构成残疾。同年11月4日,白国全申请撤回了起诉,法院予以准许。次日,白国全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填写了填表日期为“2004.11.3”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武进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劳动局窗口递交,用人单位填写为“供电所”,在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栏填写为“聘用职工、事实劳动关系”,该表未有用人单位意见。当天,该局承诺于2004年12月17日止办结,并将白国全姓名误写为“白国金”。
同年12月16日,原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进劳动局)工作人员对白国全进行了调查。此后,武进劳动局窗口于2005年2月17日向白国全出具了承诺件通知书,将办事单位(个人)填写为“常州市武进农电电力有限公司(白国全)”,承诺该工伤认定于3月31日止办结,收取的白国全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前一份申请表内容基本相同,但非同一人填写,其中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一栏填写为“雇用”。
2005年3月15日,武进劳动局工作人员对赵宏作了调查笔录。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明、董锁洪也于2004年8月9日找了赵宏作了调查笔录。此后,武进劳动局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武劳社工不受(2005)06号《工伤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白国全收到后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决定。白国全仍不服,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2005)武行初字第33号案予以受理,并经审理后于同年9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白国全与常州市武进农电电力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不接受该单位的管理及享受待遇,故维持了武进劳动局的不予受理决定。白国全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4日作出(2005)常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认为白国全称其与南夏墅供电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武进区劳动局确认白国全与常州市武进农电电力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行为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中,白国全提供了民工安全协议、对王耀宇、邹伯伟、赵宏的三份谈话笔录和供电所考勤统计表(无盖章签名、姓名不全)作为证据。此后,白国全仍不服而申诉。
2011年4月19日,白国全再次向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进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用人单位为武进供电公司,该局认为白国全申请时未提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或武进供电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有关证据材料,而且也未在该局书面通知补正材料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据材料,故于同年5月17日作出武人社工不受(2004)04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该申请不予受理。白国全不服,向武进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该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受理行为。白国全仍不服,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武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对白国全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提供的赵宏证明二份及赵宏的证人证言、随车工具厂厂长唐某的证明、承揽合同等证据认为系不予受理通知之后提供的而不予认定,并对白国全称其2004年申请的用人单位是武进供电公司的主张,认为应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单位为准,同时认定白国全的申请事项不明、且申请材料与2004年申请时的一致,故判决驳回白国全的诉讼请求。白国全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白国全在先后两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均未提交2004年2月供电所考勤统计表等关键证据,供电所的原上级单位武进农电公司已归入常州市农电公司,经协调,武进人社局在该案二审期间已受理了白国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具函移送常州人社局处理,故白国全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落实,因此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常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5月23日,常州人社局收到武进人社局转交的白国全的工伤认定后,于同日向常州市农电电力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其作为用人单位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常州人社局并于5月31日对白国全作了调查笔录。2012年7月20日,常州人社局以该案需要以司法机关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尚未作出结论为由,作出中止通知,中止了工伤认定,并于8月7日向白国全邮寄。同年8月27日,常州市农电电力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常州市武进农电电力有限公司和常州市农电电力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提出武进供电公司于2007年11月份合并到常州供电公司,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也同时合并,常州市武进农电电力有限公司自合并起已停止实际性的业务操作。常州人社局收到后,于2012年11月8日向常州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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