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出台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规定
近日,《黑龙江省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出台。自此,我省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聘用、没有编制的流动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退休时领取养老金。流动人员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将怎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22日,针对流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负责人。
首次启动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政策问:以前都是单位有编制的人员才可办理养老保险,为什么今年我省出台新规定,允许社会流动人员办养老保险?
答: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入,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改革的实行,社会中无编制的流动工作人员呈迅速增长趋势。我国加入WTO以后,这部分人员的增长更加迅猛。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满足社会流动人员老有所依的需求,我们认真研究制定了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妥善解决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等问题。问:按照有关规定,社会上的流动人员包括几种类型?答:流动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原来从业的或是国有企业单位,或是机关事业单位,或是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流动人员现在就业的单位既有三资企业,也有民营个体企业,还有民办非企业等中介组织,单位性质复杂且分布极广。他们中既有20多岁的年轻人,也有50岁左右的中年人。
问:本次出台的规定与以往规定相比有何变化?
答:原来规定,只有在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托管档案的流动人员才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新规定,从今年起,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托管档案的流动人员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到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
未被聘用人员也可参保问:本次出台的新规定中流动人员的含义是什么?
答:按规定,我们通常把由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称之为流动人员。不是此范围内的,例如从事个体经营的市民,则按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问:流动人员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被城镇企业聘用的流动人员,应当按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经人事编制部门纳入编制的流动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参加档案管理所在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问:未被聘用的流动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答:未被聘用的流动人员,可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问:原来在事业单位,但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者能参加养老保险吗?养老保险手续该如何办理?
答:能。规定中分三种情况:一是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因政策原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成为流动人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上,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成为流动人员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原在城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当按企业有关规定补缴,离开企业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流动人员参保需办哪些手续
问:按新规定,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员,办理手续有所不同。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流动人员原在城镇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流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该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流动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问: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由谁来负责办理?
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员参保申报、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个人账户管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审批、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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