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出台新规城乡养老保险将统一
日前,山东省济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分为12个档次,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而且还建立了丧葬补助政策,标准为600元。
缴费普通人最低缴费档次为300元并轨后,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和济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中央、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兖州区、曲阜市、任城区、鱼台县等县(市、区)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承担所需相应资金。
而且,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市级财政对兖州区、曲阜市、任城区、鱼台县等县(市、区)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参保人员选择500元至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对重度残疾人(即持有国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享受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年龄原因未享受城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待遇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领取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的重度残疾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后,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计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济宁市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的另一大变化是建立了丧葬补助政策。此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才可以享受这一政策。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600元。逾期或不上报的,不予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转移缴费期间可跨地区转移统一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保险关系如何转移?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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