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将对于事业单位今后要给职工交工伤保险
铁岭市:事业单位今后要给职工交工伤保险
记者从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铁岭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中获悉,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工和公益性岗位大学生等)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2012年6月底前重点要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行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2012年12月底前,要将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怎么缴费?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基数为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应发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率,按《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和《关于调整三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实行费率浮动制度的通知》(铁市人社发[2011]20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二类行业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4%;三类行业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3.0%。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未列入的用人单位,其费率原则上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工伤咋认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条例》和《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事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其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人员的就医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治疗等统一按市级统筹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有啥待遇?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参保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例》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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