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社局:员工受伤后应马上补缴工伤保险
厦门市人社局:员工受伤后应马上补缴工伤保险
员工受伤后应马上补缴工伤保险近日,工伤补缴新政出台,引起了厦门企业的广泛关注。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近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接听专线,就工伤保险补缴新政相关问题,接受了读者的咨询。
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很多企业对员工补缴工伤保险后,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还不太清楚。对此,潘处长表示,上述保险待遇包括两种,一是数额较大工伤医疗救治的费用,即补缴后新发生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二是直接影响工伤职工生活的长期待遇,即补缴后应按月支付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即便在用人单位补缴后也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另外,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申报生效后再让员工上班一些企业负责人咨询,公司虽然全员参保,但是因为员工流动性大,进出比较频繁,有时新进员工还来不及投保就发生工伤,该如何补缴。对此,潘处长表示,按工伤保险制度规定,员工未正式上班前就应该申报参保,申报生效后再让员工上班。这样员工一上班投保就生效了,即便员工在第一天上班时或者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也能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
但是,如果员工流动性大,进出频繁,上班后还未参保,员工发生工伤后可以立即申报补缴。不及时为员工补缴保险之前所有医疗费由企业支付一位企业负责人咨询,该公司有一名员工今年4月份受伤,受伤后公司就把他送到医院,目前该员工已经出院。他问,现在公司想为他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后是否可以报销医疗费?潘处长回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前的工伤所产生的所有医疗费要由单位支付,因此该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没法报销。他提醒企业,公司为员工补缴工伤保险要趁早,员工受伤后马上要补缴,如果出院再来补缴,补缴前工伤所产生的所有的医疗费用都没办法报销。
1.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按工伤补缴规定,补缴后的医药费可以核销,请问从什么时间点算补缴生效?答:补缴的生效时间不是费用都缴齐、手续办齐了才开始生效,是从申报名册的次日起开始生效。人工申报是名册送到地税,地税盖章后次日起生效,如果是网上申报,发送成功,地税接收名册的次日起生效。
2.问:我的家人发生了工伤,单位并没有为他缴交工伤保险,现在工伤保险费补缴必须要单位申请,请问作为工伤个人可以做哪些事情?答:伤者可以告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去补缴,伤者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发现单位没有参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责令单位补缴。
3.问:工伤补缴需要补缴哪些部分?是否补缴工伤职工个人的工伤保险就可以了?答: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应包括用人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补缴应该五险统征。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之当月起补缴。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以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基准,次月起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以此类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待遇资格确认,并提供相关材料。
4.问:我是一家区属企业,如何申报补缴后的待遇资格确认?答:区属企业,申请补缴后的待遇资格确认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检查稽核后,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市属企业,申请补缴后的待遇资格确认直接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稽核并核准待遇资格。
5.问:职工因为工伤死亡后,单位是否能够补缴工伤保险费?答:死亡后,职工与单位的社会保险关系即时消亡,原则上不能补缴。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应亲属抚恤金由单位承担。如果是工伤职工受伤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补缴后死亡的,家属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但是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仍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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