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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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首次出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所有工程开工前要为员工“保险”为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抵御风险能力,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日前,市住建委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和建筑业特点,首次出台《马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马鞍山市所有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要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办理开工手续之前,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员工(包括农民工)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费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由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作为工程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并在开工前预提;
总承包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审核后,应及时缴纳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以建设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专业承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专业承包企业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由专业承包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标准缴纳。
根据《办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建设工程施工场所内从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第三者),在施工时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残疾,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付标准为死亡责任限额20万元/人,伤残按市住建委与市人社局认定的伤残等级赔偿,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人,附加意外医疗责任限额2万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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