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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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涉外保险是相对于国内保险而言的,主要是指一国的保险机构为位于境外的保险标的或保险责任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在目前,涉外保险包括涉外人身保险、涉外财产保险、涉外责任保险等,但以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和海上运输工具保险为主体。涉外保险是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而产生的,并伴随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据记载,在公元前2000多年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对涉外保险就已有规定。14世纪末、15世纪初,欧洲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国家,通过海上贸易不断向外扩张,掠夺殖民地,海上保险业务也随之发展。为了便于国家对海上保险的管理,有关海上保险的法令陆续被制定出来。如15世纪意大利威尼斯法令和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等,都对海上保险作了规定。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取得了世界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垄断地位,为英国保险商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业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于是在世界率先大力发展海外保险业务,几乎垄断了国际海上保险市场,海外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占当时英国全年保费收入的80%以上。在此背景下,其海外保险立法也较为发达。18世纪后半期,美国、法国等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仿效英国,制定有关的涉外保险立法,大力拓展涉外保险业务。与国内保险相比较,涉外保险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涉外保险与一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协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其二,涉外保险是国际性的经济活动;其三,涉外保险业务以再保险形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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