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的监管制度都有哪些
由于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的最佳方式,对农业经济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一定的政府监管,以确保农业保险的稳健运行。在这些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监管,除适用通常的监管制度外,还存在着以下一些特别的监管制度:(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监管,除适用保险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一般还适用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农业土地改革法》、《农业合作法》、《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西班牙的《农业保险法》,等等。(二)监管机构由于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带有一定的政策性,实行的是农民交费、政府提供补偿和再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因此,对农业保险,除由通常的保险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外,还存在着对农业保险的具体业务实行管理的机构,如美国的农业部,日本的农林省等。(三)保险组织由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高、经营难度大,为确保保险人的财务稳定,维护农民的利益,在发达国家,一般都是由专门的农业保险组织来承保的。这些保险组织,在美国有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日本有农业共济合作保险组织等。其中日本的保险组织体系最为完善:在乡、镇、村级,都有农民和地方政府组成的农业共济合作协会(保险人);都、道府、县有农业共济合作保险联合会(再保险人);全国则有农业再保险基金会(再再保险人)。(四)保障措施为促进、稳定农业生产的发展,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都实行了以主要险种强制保险和政府补贴的特殊保障措施。其中,“主要险种强制保险”是指对那些对农业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险种,实行强制保险,而对那些影响不大的险种,则实行自愿保险。如在美国,对46种作物实行强制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一切险”,而对诸如农作物雹灾险,刁二仅由农民自愿投保,并且可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日本也是对诸如牲畜险、养蚕险等实行强制保险,其它农业险由农民自愿投保。而“政府补贴”是指对农业保险的赔偿提供一定的补贴。补贴的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做法不一:如美国对农作物的附加保费部分给予补偿并提供再保险;日本对所有的经费和一部分保险费提供补贴并提供再保险;土耳其政府对农业保险免税,而葡萄牙的农业保险补偿基金会对农作物、水果的保险,由政府实行超赔分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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