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间接监管方式有哪些
1.再保险计划的审查。部分国家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申请时,将再保险计划的拟定也列入受审查之中,并根据这种资料的申报,使主管机关对申请人其预定再保安排的周延性、往来再保险人的安全性及危险的分散程度有概略的认识,有助于预估该申请人营业后的业务状况。2.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再保险业务的相关资料,是反映分出保险人实际运用再保险情况的重要信息。通过分出保险人在营运中所申报的再保险业务资料,可使主管机关掌握信息以到有问题的再保险人的牵连。例如,在美国,根据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1989年对再保险赔偿所采取的“90日规则”的规定:分出保险人必须将逾期尚未摊回的再保险赔偿,依时间的长短予以分类并列表呈报给保险监督官,以便其掌握再保赔偿的实际摊回状况。当90日以上的未摊回再保赔款超过应摊回赔款的一定比例时,该项额度将从其财务报表中的净值部分子以扣减。又如英国政府要求保险业必须按每一营业年度提出下列3种有关再保险的报表,即分出再保险业务摘要表、主要合同再保险人资料表与临时再保险人资料表。根据分出再保险业务摘要表的资料,主管机关即可监视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情形,并可掌握保险人对国外再保险人的依赖程度。至于主要合同再保险人资料表与临时再保险人资料表,则要求列出“往来再保险人”的全部资料,其目的主要在于将分给同一再保险集团的业务合并处理。3.自留额度的限制。厘定自留额的客观标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就保险经营来说,必须考虑危险度、保险金额、承保件数、保险费率、准备金及再保险业务的交换等因素,方可厘定出适当的自留额。就保险监管来说,为避免保险经营者因过于急切而造成经营上的不安全,各国政府多对保险人业务自留额度设有最高的限制。4.再保险对象的限制。再保险人的信用,对于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安全性至关重要。对于本国的再保险人,分出保险人较易掌握其财务状况;但对于外国的再保险人,则不论分出业务是由分出保险人直接洽定,或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国内的分出保险人较难精确地掌握他国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由于少数经营者贪图再保分出安排的方便或优厚的再保佣金,常忽略审慎选择再保险人的重要性,而严重影响经营的安全。有鉴于此,部分国家用法令限制再保险业务分出的对象。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为抑制再保险费的外流,或为增强国内保险经营者的承保能量,实施国家再保险制度,强制规定境内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应由国家再保险机构承受或优先承受。这也是限制再保险业务分出对象的情形之一。间接监管是通过对位于境内的分出保险人的监管来实现监管再保险的目的,鉴于再保人欲获取再保险业务,必须取得分出保险人的合作;因此,这种监管方式的效果较明显,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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