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制度

我国的保险市场自70年代末恢复以来,发展迅速。据统计,1997年,全国共有中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9家,外国保险公司驻中代表处189家;全国保费收入1089.97亿元,比上年增长39.19%,承保金额21.5亿元,比上年增长36%;保险公司总资额已达1646亿元。中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和进一步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自70年代末恢复国内保险业以来,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也从无到有逐步建立起来了。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于改革发展期,使得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也表现出不断调整与完善的特点。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一些:(一)与保险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国内保险业恢复的初期,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后来,陆续制定的与保险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1983年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的《海商法》,1993年的《保险法》,1995年的《人民银行法》,1996年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的《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保险监管作出了基本的规范,从而在我国逐步构筑了保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二)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业恢复以来,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由于人行的性质和职责,使其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以适应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为在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监管,经党中央与国务院批准,于1998年11月12日成立了保险监管的专门机构,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设有以下主要业务监管部门:政策法规部、财务会计部、财产监管部、人身险监管部、保险中介部以及国际部等。中国保监会成立之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司局即不再具有监督管理保险业的职能。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主要任务是: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三)保险监管的主要原则为了规范保险监管,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由专门监管机构监管的原则2.依法监管的原则3.以事后监管为主,以事前监管为辅的原则(四)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保险监管,主要是要达到以下目标:1.确保契约自由与诚实信用2.维护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3.坚持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别经营(五)保险监督的主要内容(六)保险监管方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方式因保险机构是否成立而存在设立前的监管方式和设立后的监管方式之区别。其中前者主要是对保险机构的资格监管,其方式则是依法审批;由于这方面的内容在前面已有介绍,此不重述。(七)保险监管程序为了保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业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管,法律在规定保险监管的实质内容的同时,还规定了保险监管的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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