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人类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形式

人类生、老、病、死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危险一旦发生,或者减少人们的劳动收入,或者增加家庭的经济负担,其结果必然使受害者本人或其家庭的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甚至会使某些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人们不能把一定时期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全部消费掉,而是必须从其中预先扣除一部分留作后备,以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人身危险所造成的经济需要。但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劳动产品在满足了人们的当前消费之后,没有剩余,社会总产品中就没有可供建立后备基金的部分。只是到了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剩余产品之后,人们才具有了建立后备基金的能力。也就是说,剩余产品的出现才使原始形式的人寿保险具备了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的物质基础。
伴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也产生了私有制和家庭。家庭成为生产和消费的基本单位。虽然家庭在消费之余留有一部分剩余产品,但是在单个家庭内部建立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既不经济,也不可靠。其所以不经济,是由于单个家庭的劳动所得是有限的,长期积蓄较多的后备,必然影响家庭的现有消费水平;其所以不可靠,是由于单个家庭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积累起足够的后备,而家庭成员在建立起充足后备之前发生危险,则会因后备不敷支用而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以互助形式建立社会化的应付人身危险的后备。
早在古代,人们就自发组织了各种应付人身危险的互助组织。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的石匠们建立了一种互助团体,以成员缴纳的会费支付他们死亡后的丧葬费用或用于救济死者的遗属。公元一世纪时,罗马出现了丧葬互助会组织。最初仅为一种宗教团体,后来征收一定的人会费,在会员死亡时,可由其遗属领取一定金额的丧葬费用。在古罗马军队中也有类似的组织,给予参加者调防的差旅费、退伍后的津贴及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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