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再保险是比例性再保险的一种

合同再保险是比例性再保险的一种,分出方式包括溢额和比率(成数)两种形式。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原保公司无需就每份保单安排再保险,也不需要向再保公司提交核保文件,可以节省大量时间、人力和费用。因此,现代寿险市场普遍采用这种形式安排再保险。
(一)自留额
自留额是原保公司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根据对某一风险的最大限度承保能力而制订的每一生命(而不是每一保单)所能自行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到目前为止,尚无一个统一计算自留额大小的公式。原保公司在决定自留额时,通常根据多年的经营经验,并考虑各种影响承保能力的因素,如公司的财务实力、业务来源及质量、核保及理赔的能力、有效保单及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和险种组合的情况以及保单的平均保险金额等。一般情况下,原保公司在确定自留额时,都会以市场上与自身资产相近的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作为参考。
原保公司可按不同业务来源及险种,确定不同的自留额,而且在相同的险种中,不同的年龄或非标准体都可能有不同的自留额(见下表)。
(二)自动接受额
自动接受额是再保公司对某一特定风险愿意承担的由原保公司分出的每一生命(而非每一保单)的最高责任限额。亦即分出公司对每一生命最高再保险分出额度。任何高出自动接受额的保单,原保公司可另作临时的再保险安排。自动接受额的确定取决于原保公司的核保能力、自留额及其需要。一般来说,经常承保大量高额保单的保险公司所制定的自动接受额通常较高。因为这样一来大部分保单可经合同再保险分出,而无需另外安排临时再保险。
同自留额一样,原保公司根据业务来源及险种,制定不同的自动接受额。通常,合同再保险协议中还有一个最低再保险额,目的是避免极小额的再保险。
(三)再保险方式
1.每年更新定期保险方式
这是一种以原保公司向再保公司购买每年更新定期保险为基础的再保险方式,主要用于死亡保险的再保险。它规定再保险的风险必须是原保公司自留额以上的死亡风险,即保险技术上所称的死亡应变金。
死亡应变金又称精算准备金,在以均衡保费制为基础的寿险业务中,如果风险的危害性逐年上升,保险公司要在保单生效的开始数量内,征收高于风险成本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超额部分积累起来留作准备金,即为精算准备金。在保单生效的前几年,再保险金额为自留额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全部余额。随着责任准备金的不断积累,最终会超过自留额,因此,这时只需对责任准备金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保险。因而定期保险的再保险金额即为保险金额与该年末责任准备金之间的风险责任净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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