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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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保防线反欺诈法首先,保险业务员应对实务中采用的保险条款严加审核,决不可只为最大限度地扩展保险业务,而使自己被动地陷入保险条款的陷阱之中,为欺诈者提供犯罪的“温床”。其次,要针对不同的投保主体作出承保决策。
2.期间防线反欺诈法
内容与前述“人寿保险欺诈的防范”途径之二大同小异,这里不再赘述。
3.理赔防线反欺诈法
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可以从两大方面着手,一是培养一批属于自己的保险理赔人员,二是对于保险市场上其他周边机构(如:调查公司、鉴定中心、专家系统等)的有效使用。对于前一方面,主要是从理赔的规章制度上明确保险欺诈的客观存在,但对保险欺诈提出挑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指导思想统一了,问题的关键便成为如何防范保险欺诈。有必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同时进行研讨。培训和研讨的内容和方式可以很多,不拘一格。例如,可以提高理赔人员的理论素质并将之运用到反欺诈实践中去,比如:“寄与度”原理对于防范意外伤害保险的欺诈行为就颇有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真正“吃透”该理论内涵的保险理赔人员并不多见。此外,保险理赔人员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赔识别技术也是必要的,常见的理赔识别技术包括:检验文件、耐性跟踪、背景调查等等。
当保险公司自己灼理赔人员不足以侦破一项高技术的保险犯罪活动,或者当保险公司认为值得动用一批有经验和专业技术的人才来参与反保险欺诈时,这时就可以考虑将调查公司、保险理赔专家系统加以使用。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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