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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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科学论断,为社会主义保险的存在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保险基金是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不论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基金都是以价值形态保存着的一部分社会劳动。如何保持,管理,增长这部分社会劳动基金,从而保证其价值的最终实现,是一切商品经济条件下保险经营所共有的要求——这是保险的内在金融性质。
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为此,社会必须不断地扩大再生产。随着生产的发展,保险基金的积累将日益庞大而社会化,将对资金形成和货币流通的社会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建立既有统一性,又有灵活性的金融体制,要求运用价值规律,使一切社会资金在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获得最有效的运用。保险作为社会主义生产,消费,流通领域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自然不能不服从于这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社会主义保险不仅与资本主义的保险同样具有内在的金融属性,而且,这一属性将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发展,更进一步发展起来。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要科学地、有步骤地安排保险投资,并加以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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