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的本质是银行保险合作
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从产品销售渠道选择的创新到主动开发设计适合银行柜台窗口服务的特殊保险产品,再到与银行联盟或控股,成立专门的银行保险组织机构,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银行保险经营管理文化理念的发展与演化过程的结果。由此可见,银行保险已经超出了原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选择问题,其内容与形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银行保险是银行与保险分别在物质技术层面、组织制度层面和文化意识层面等全方位的创新产物。
银行保险合作从保险公司简单地借助银行柜台窗口作为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到利用银行丰富的客户资源、大量的网点、强大的信誉和资金优势设计适合银行销售的独特银行保险产品,再到在混业经营情况下能与银行经营风险形成平衡对冲的独特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从物质技术层面上体现了银行保险技术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银行保险合作还沿着减少交易费用的制度变迁轨迹,从严格分业经营制度背景下松散的协作代理,到混业制度背景下的银行保险双方紧密的战略式联盟,再到参股分权或设立子公司的银行保险组织制度层面上的演化。最后,从起初消费者进行单一的保险消费,到保险公司提供“一揽子”以分散风险、保值增值的理财服务为核心的多样化金融产品,从保险消费意识到保险经营理念均体现了银行保险的意识层面的变迁。
从银行来看,由于掌握有大量网点与客户资源,银行在保险营销渠道选择上有天然的比较优势,具有按照保险代理手续费高低选择保险合作伙伴的先天优势,特别是在银行保险合作的初级阶段,银行常常抓住各保险公司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心理,采取“一对多”的开口合作方式,迫使保险公司之间为获得更多的渠道资源而非理性地利用较高保险代理手续费来维持合作关系。
银行业的激烈竞争加速了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创新,以及与保险业的融合。银行传统的垄断地位在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企业不断网络化和虚拟化的背景下被动摇,并逐渐削弱。银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与银行单一服务矛盾加剧,客户忠诚度不断下降。不受制于自身资已支付保费限制的中间业务自然地成为银行业的重要利润生长点。银行在近期收益与长远业务发展上作出的首要理性选择,就是业务期限结构的风险平衡上。因为,银行传统的存贷汇兑货币业务都是短期的,一般在1~5年。如果有长期的年金类储蓄性养老保险产品,一般在10--20年,则业务上的短期风险与长期风险就能对冲,能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使银行在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客户资源优势、营销服务网点优势下,就能拓展新的业务空间,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又大大降低了自身业务结构上的经营风险,并且延长银行的业务价值链,提升银行的综合竞争力,形成更大的规模经营,增加新的利润生长点,却不会增加太多成本。
从保险来看,首先,专业化分工要求保险发展必须专注于产品开发设计、精算理财和核保核赔等核心业务,而把非核心业务,如保险代理、保险中介和保险公估等业务,通过协作方式外包。其次,通过银行保险的协作,保险就能将银行庞大的客户网络资源转化为自己的潜在或现实客户,大幅度地扩大保险业务规模,实现规模经营,却避免了开设分支机构的人力、物力开支。显然,保险通过银行保险的方式,实现了业务的专业化和归核化,开拓了新的营销渠道i扩大了业务规模,节省了业务成本。
从银行保险演化变迁的历程看,银行保险是金融业从严格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制度变迁的产物。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在强调自由经济的美国,对三者分业经营也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如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所以有人将这种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规范形象地称为“格拉斯一斯蒂格尔墙”。然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由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金融创新的兴起,金融市场上不断出现新的金融品种和金融工具的组合,使三者分业体制难以继续下去。英国于1986年10月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日本于1994年开始了“大爆炸”的金融改革。英、日两国率先进行了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继而美国有关立法当局经过长达6年的讨论,终于在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结束了美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历史,为金融业务综合化排除了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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