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的保险监管法规是怎样的?
法国的保险监管法规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有编纂法典的传统,因此法国所有的保险管理规范均编入《保险法典》里,该法典经常被以法律、法令和政府命令的形式加以修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保险法典规定,法国任何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财政部得到对其所欲从事的那一类保险业务的事先行政批准。在法国设立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有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相互公司的形式。该公司必须满足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在消费者的保护原则方面,法国保险法典针对合同签订前的告知义务规定了许多规则。这些规则是对民法典关于合同的一般原则的补充,只在保险合同上起作用;除此以外,消费者法典也起着保护被保险人的作用。在财务监管方面,主要的法律规定是:1.关于投资限制,保险法典以列表的方式列举了授权的投资以及保险企业风险分担的要求。授权的投资范围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三大类:(1)可转让证券和可流通票据;(2)不动产;(3)贷款、存款。对每一类投资,法典都规定了最大投资比例,以谨慎地分散风险。2.关于清偿保证金,在这方面法国的规定基本与欧盟保险指令相同,但也有若干重要区别。3.关于保险公司账目。1994年6月20日的一项法令已经对保险法典进行了修改,以实施欧盟1991年12月19日法令对保险企业年度账目及合并账目的规定,这一法令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但从目前来看,它并未起到明显的作用。从第二次世界大战至1989年以前,法国保险业一直置于严格的监管之下,这使得保险公司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并不多见。自90年代初以来,法国放宽了对保险业的监管,但是仍然十分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三、德国的保险监管法规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因此同美国—-样,德国的保险监管立法也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在联邦一级上,保险立法主要是1901年5月1日通过的《德国保险监督法》(VAG)。而在各州又有相关的州立法。《德国保险监督法》自制定以来已经历过多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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