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
目前,英国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包括:英国保险监管的最基本的法律是上文提到的经过修订于1982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法》(1CA)。该法适用于法人实体所从事的保险经营(不管这些法人成立于英国或其他地方,但不包括友谊社团)、未组成法人的实体从事的保险经营、劳埃德的签名成员从事的保险经营。根据1982年保险公司法,在英国从事的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均由英国贸工部(DTl)进行管理。当然这种情况有个别例外,即根据1992年友谊社团法成立的实体所从事的业务由另外一个机构即友谊社团委员会管理,即使它们从事的是一般工业保险。保险业务分为长期业务和普通业务,并且还可再细分。保险企业可从事那些获得授权的业务。目前某一单个公司不能同时获得长期业务和普通业务的授权。但在1982年11月1日前获得从事复合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外。其他综合性的保险法律包括: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取代1981年的同名条例),1990年保险公司(信贷保险)条例,1983年保险公司(会计与报表)条例等。?在保险中介方面,1977年保险经纪人登记法(1BRA)要求使用保险“经纪人”的任何中介入都必须进行登记;劳埃德的经纪人则单独由劳埃德的有关经纪人的特别细则加以管理,劳埃德目前正在审议它自己的经纪人受监管的程度。在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法律规范:关于清偿保证金,1982年保险公司法第30条要求受该法管制下的保险公司应当维持与1994年公司管理条例规定一致的清偿保证金。1994年条例的要求实际上反映了欧盟保险指令的有关内容。关于财产的估价,主要规定于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该条例在哪些财产属于可保财产方面反映了欧盟保险指令的内容,但在某些方面规定了更细的规则。关于保险公司账目,在这方面有非常多的规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1996年保险公司(账目与报表)管理条例,该法取代了1983年的同名条例。在被1996年条例完全取代之前,1983年条例已数次被修订以便同欧盟有关指令相一致;另一部分是1985年公司法(已由1989年公司法修订)。该法包括了针对所有公司的账目管理规则。该法同时也反映了欧盟为统一欧盟范围内的公司账目而发布的指令而对英国法所作的修改,这些修改的立法主要包括1985年公司法(保险公司账目)条例,该条例修改了1985年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还包括1993年保险账目指定(各类保险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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