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指令具体的包含内容
这些保险指令分为两方面:一是非人寿保险,一是人寿保险。关于非人寿保险方面的保险指令主要包括:《第一非人寿保险指令》(1973);《旅游者帮助指令》(1987);《贷款与保证人资格指令》(1987);《法律费用指令》(1987);《第二非人寿保险指令》(1988);们E人寿保险框架指令》(第三指令)(1992)。《第一非人寿保险指令》主要目的是消除对自由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关于授权和清偿能力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营业的分类;建立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一般程序,要求符合条件的保险人分别从各个成员国获得经营业务的许可,允许成员国附加一些特定的条件;财务监管,包括财务充足性的最低标准、保险商的偿付保证金等;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保险商的待遇。《第二非人寿保险指令》于1988年7月通过。该法规定了关于自由提供非人寿保险的许多新的重要措施,在1990年,绝大多数成员国将该指令纳入国内法。尽管该指令标志着自由提供保险服务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其适用范围有限且主要内容已被在1994年6月1日生效的第三指令取代。.《第二非人寿保险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较大风险”和“巨大危险”的区分和分类;对危险发生在某一成员国的界定;提供服务的自由扩展,对第一非人寿保险指令有关建立分支机构的修改;法律的选择;成员国可以附加的要求,包括保险公司解散的规则、保险单持有人的信息披露等等。们E人寿保险框架指令》又称《第三非人寿保险指令》,于1992年7月通过,并要求各成员国在1994年6月1日前完全实施。实际上,只有7个国家在这一*期限内实施该指令,其他一些国家晚了—‘些,直到1997年,西班牙和希阶两国还有一些保留。们仁人寿保险框架指令》从根本上改变了欧盟的保险管理。它以单一的许可取代了以前多个国家的复合许可和复合监管,保险商一旦获得营业许可,它将仅受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国的财务充足性监管。绸巨人寿保险框架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该指令的适用范围;单一许可证;关于主要机构和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的许可程序;跨越边境服务的通知程序;母国控制的延伸;技术条款;偿付保证金要求;估价规则的统一;允许持有财产的类别;投资限制;股份转让等。关于人寿保险方面的保险指令包括:《第一人寿保险指令》(1979);《第二人寿保险指令》(1990);《人寿保险框架指令》(第三人寿保险指令)(1992)。《第一人寿保险指令》于1979年通过。其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欧盟直接对人寿保险市场的管理,并落实人寿保险人建立分支机构权利,它的一些条款同第一非人寿保险指令非常相似。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寿保险营业的分类营业许可授权的一般要求和程序;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对非欧盟成员国保险商的待遇;有关同时经营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的规定等。《第二人寿保险指令》于1990年11月通过,主要内容是关于保险公司从一个成员国向另一成员国提供服务的自由。包括:关于跨越国境的保险服务;保险单持有人的知情权和撤销权;法律选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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