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框架指令的具体内容
《人寿保险框架指令》又称《第三人寿保险指令》,于1992年11月通过。其内容同通过的《非人寿保险框架指令》非常相似,另外增加了一些仅适用于人寿保险的特殊条款。《非人寿保险框架指令》的关键概念,诸如单一许可证、关于审核规则的最低限度的合作,以及对跨越国境业务的母国控制等,同样适用于《人寿保险框架指令》。《人寿保险框架指令》应在1994年7月1日前在各成员国得到实施,事实上,只有7个国家达到了这一要求。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则实施得较晚,直到1997年,西班牙和希腊仍未完全实施。《人寿保险框架指令》与《第一人寿保险指令》的适用范围相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一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许可授权的程序;越境服务许可授权的程序;母国控制的延伸;偿付保证金要求;估价规则的统一;广告规则的放宽;对保险单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保险公司股份的转让等。除上述有关人寿及非人寿保险的指令外,欧盟还有一些其他关于保险的指令。这些指令有的旨在统一成员国关于某个保险项目的法律,如《汽车保险指令》。另外一些如《保险委员会指令》则主要是促进欧盟委员会同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这些保险指令还包括关于再保险、联合保险、旅游者帮助、贷款及保证人资格、法律费用、保险公司账目、不公平合同条款等等方面的指令。另外还有一些指令被建议制定。+、日本的保险监管法规日本保险业在二战以后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其保险业规模目前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其寿险业更是超过美国居世界第——。日本对保险业的管理一向十分严格,政府干预程度较深。90年代以后,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在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和人口老龄化的环境下,日本开始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进行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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