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事业单位也有了工伤保险
歉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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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通知还就事业单位等组织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施行后,信阳市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通知的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标准,统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待遇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近日,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1〕8号),就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信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统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通知还就事业单位等组织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于未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时限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已经超出认定时限的,可以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办理工伤确认手续。
通知施行后,信阳市范围内除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知的实施,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标准,统一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待遇水平将起到重要作用,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若单位不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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