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缴费剖宫产员工可获2700元补贴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我市发布了《漯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我市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该细则不但规定了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顺产及围产保健的医疗支出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而且一些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还有一些需要做计划生育手术的男职工也会享受,新政策受益面非常广。
保险金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细则》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依照本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支付标准剖宫产最高支付2700元据介绍,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产前检查(围产保健)260元/例;正常分娩1000元/例;异常分娩(指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位牵引)1500元/例;剖宫产22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2700元/例。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60元/例;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500元/例;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600元/例;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1200元/例;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200元/例;妊娠满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500元/例;引产800元/例。
另外,《细则》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70%;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失去工作生育保险照付。
据了解,根据《细则》规定,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同时,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也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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