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养老保险费又出惠民政策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出台《转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符合条件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市自2009年1月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后,为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出台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
一次性缴费适用人群据了解,新《通知》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人员可向缴费受理地申请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是属于本省户籍(含本市户籍)且目前正在本市参保缴费;目前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具有本市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户籍地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地认定)。
二是离开原单位的时间在1978年6月1日以后。三是原单位属于本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四是在原单位身份为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五是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通知》同时规定,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次一次性缴费范围。一次性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
一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二是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一次性缴费全由申请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广东省出台粤府办〔1994〕90号文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对于已按90号文缴费的申请人,其机关个人缴费的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缴费额,只缴纳差额部分。
一次性缴费待遇计发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通过一次性缴费这一特殊政策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后则执行统一的政策,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统一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人员并无区别。
《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在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之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当地申领规定办理。
例如,申请人2010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1年8月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缴费年限为15年,并于2011年9月缴清全部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其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2011年10月。缴费受理地审核权限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文件规定被确定本人缴费受理地在我市范围内的,其申请一次性缴费资格和离开原单位前原工作年限的审核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是缴费受理地在市直和各县(市)的人员,分别由市和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再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当地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二是缴费受理地在茂南、茂港两区的人员,分别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茂南分局、茂港分局负责审核后,并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当地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各地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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