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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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80元提高到6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40元提高到600元。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一、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80元提高到6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40元提高到600元。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1.2011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48元提高到384元。2.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
发照时间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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