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了重新就业保险金期限可叠加
张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了4年后就失业了,这4年里,用人单位和她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按规定,因非本人原因失业后,可以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张女士在领取第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之后,又就业了,并连续缴纳了7年的失业保险。现在,张女士又失业了,这次她的失业保险金该怎么领呢?
解读《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也就是说,案例中,张女士如果还是因非本人原因失业,其失业保险金可以这样计算一是重新就业后按规定缴纳了费用,依此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再次就业的7年,可以领取1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却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上次失业时,张女士可以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只领了4个月的,因此有3个月就是“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加上第二次失业时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因此,她一定能领取最长期限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工作人员补充道《社保法》还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另外,《社保法》明确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也就是通常说的可“漫游”。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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