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南通网

南通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已下发通知,明确了补缴相关政策及程序等。
人社部门人士表示,此次补缴政策,系切实解决市区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办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他们提醒符合条件者,抓紧时间申请办理。
补缴范围对象有五类据介绍,此次补缴的范围和对象共有五类。具体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有下列工作经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工作过的“五七工”、“家属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判有期徒刑及以上除外);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补缴办法待遇分三种根据下发通知精神,补缴的办法及待遇分为三种。一是2011年7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缴53590元。
其中2011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少不超过1万元。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是2011年8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当月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一种为,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之后,继续按江苏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退休条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插队劳动等可视同缴费年限通知还明确,对已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的人员,1986年12月31日前,如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养老待遇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与一次性补缴后所享受的养老待遇一并按月发放。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具体为曾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等有权部门批准招收的国家正式职工,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江苏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必须提供离开单位的相关原始材料;不能提供离开单位原因原始材料的,一律不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此外,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插队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插队时间的认定从户口迁到农村开始,至户口从农村迁回城市为止(原则上不超过198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者向所在地劳保所提出申请记者了解到,此次办理一次性补缴工作的具体程序为崇川区、港闸区和南通开发区符合条件人员,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城镇户籍证明材料、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由区、市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初审和复审。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凭审批到市社保中心分别设在三区的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州区人员办理程序则由通州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具体确定。据悉,本次一次性补缴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而原领取的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等待遇,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将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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