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额度确定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应于本人年满60周岁的年度内或距本人年满60周岁的两个月前,申请参保缴费补贴;2011年9月10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尚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可于11月20日前申请参保缴费补贴。
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11年9月10日起,本市残疾人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全面启动,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携带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按5%缴费比例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缴费或一次性补缴缴费补贴。对已参加或自2011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起按年缴费且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自愿申请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年限的计算方法为15年减去本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
自2011年起未按年连续缴费的,其间断缴费的年限不给予补贴,由个人按规定予以全额补缴。间断缴费残疾人的补贴年限计算方法为15年减去本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再减去2011年及以后间断缴费的年限。
2011年残疾人参保缴费补贴和个人承担的缴费金额对低保重度残疾人政府本年度给予全额补贴583元,本人不需缴费;对非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残疾人本年度给予291.5元补贴,个人还需自行缴费291.5元。
对今年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依照计算方法和规定标准,按所差补贴年限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2011年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参保缴费补贴的时间为9月10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从2012年起每年申请参保缴费补贴时间为1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应于本人年满60周岁的年度内或距本人年满60周岁的两个月前,申请参保缴费补贴;2011年9月10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尚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可于11月20日前申请参保缴费补贴。
符合参保缴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委托人,需持残疾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缴费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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