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柳州市城镇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个人方式参加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保险费。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9.5%的比例缴费。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含重病人群、精神病患者),也可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上规定确定缴费基数后,按4%的比例缴费。
第四条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确认下年度的缴费基数及险种。在此期间未确认的,新年度参保的险种不变,原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人员,以新年度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原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人员,以新年度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年满45周岁时,下个医保年度起,每年自动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每年度4月1日至5月31日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确认下个医保年度的缴费基数及险种。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按医保年度缴纳保险费,每年6月1日至25日到本市工商银行各储蓄所将续缴下年度的保险费存入本人牡丹社保IC卡内。
第六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尚未符合停止缴费条件的,下个医保年度起,必须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当年度的5月31日由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变更人员类型。尚未符合停止缴费条件的,下个医保年度起,必须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分为统筹基金、个人账户、风险储备金。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4.25%划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不设个人账户。
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视同缴费基数的2.25%划入。
(二)按所缴保险费的10%提取风险储备金。
(三)所缴保险费在提取风险储备金、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待遇生效等待期为180天。如中途连续停保超过90天,再续保时生效期为90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生效期满后,与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25日前不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7月1日起自动停保。停保期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本市户口,退休人员须提供本市退休证(以上证件均须提供复印件各2份);正面免冠半身1寸近照1张。需计算视同缴费年数的提供档案材料及复印件。
(二)初次参保或续保时选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或者将缴费基数变更为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到市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三)填写个人参保登记表,持个人私章办理。
(四)经市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签订参保协议。
(五)领取《柳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同时按规定交纳《医疗证》和IC卡手续费。
第十一条单位参保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应及时办理医保变更手续,当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下一年度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工作的,如已缴纳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当年度内缴费标准及方式不变,在当年度的6月11日以后按规定由所在单位办理在职人员医保手续。如未缴纳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已自动停保的,在缴清往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后,可直接办理续保及单位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按《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柳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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