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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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居民在普通统筹定点机构治疗普通疾病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个人支付,以上费用个人支付50%,其余50%统筹支付。
超出规定的自费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的年度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个人账户有余额可继续使用)。起付标准成年居民300元,学生、未成年居民80元,报销比例与相对应的住院支付比例相同。
1.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费用报销。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不论医院级别,个人实际支付比例都是10%。2.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医保规定支付后,由本保险对住院费用中的“个人比例”部分报销50%。当年度统筹累计支付超封顶线后,发生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即个人自付),由本保险支付50%。3.学生儿童意外身故金。
如意外身故,本保险给付1万元。本保险每年度对住院和门诊费用合计报销限额为3万元(含意外伤害门诊费用的限额30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在外地突发急病以及学校学生在外地遭受意外伤害时,就近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后回来报销。3、未按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保险费的,从下一年1月1日起自动停止待遇;3月31日以前补足欠费的可恢复享受待遇;逾期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4、高校生连续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且在毕业后继续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其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可视同为职工医保参保年数。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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