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分局开始受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业务
为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等法规文件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市调整了工伤保险政策有关内容,规定事业单位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从本月开始,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分局开始受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申报缴费业务,标志着我市从7月1日起实施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进入实施阶段。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全部职工按照规定,我市除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劳动合同制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费用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后不实行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标准为0.7%。事业单位等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待遇享受:参保前后政策不同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凡被认定为工伤的,均可享受工伤医疗、工伤康复、一次性伤残补助、辅助器具配置等待遇。参保前的工伤职工,仍然执行原先的政策标准,由原渠道支付待遇。在参保起始时间以后补办保险、补缴保费的单位,社保机构不负责补费期内发生的工伤待遇,只负责补费以后新发生的相关保险待遇。按政策目前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仍然按原政策标准、原渠道支付待遇。
参保原则:强制性参保据悉,此次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将坚持强制性参保原则,凡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单位,在每月缴纳本单位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时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其他业务。此外,事业单位等组织在本月申报缴费时,要按规定从今年的7月1日起补缴对应期限的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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