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合肥事业单位“入”工伤保险

从今年1月1日起,合肥事业单位纳入合肥工伤保险范围,解决了合肥事业单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事业单位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合肥事业单位纳入市工伤保险范围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已于2011年元旦起实施,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翻了一番,达到34万余元,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近日,合肥市人社局下文,将合肥事业单位也纳入市工伤保险范围。从1月1日起,合肥市的事业单位应参加合肥市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合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项新规,不包括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据介绍,本通知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规定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问题,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通知。“老工伤”转由基金支付享6项待遇为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伤保险参保企业的负担,经合肥市人社局确认的事业单位的“老工伤”,参照执行。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
实施前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规定,参保企业老工伤转由基金支付的6项待遇分别是: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职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用。据介绍,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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