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67万参保职工受惠新元旦起实施
上下班工伤认定要看“责任”,“酒烈士”不算工伤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将于2011年元旦起实施。12月30日上午,寒风中,我省人社系统在合肥老市府广场,为老百姓做了相关政策解读。“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翻了一番,达到34万余元,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同时,对市民关心的“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应酬陪酒出事算不算工伤”等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此次条例修改,我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惠者达353万,合肥市达67万。工伤死亡全国“同命同价”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而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标准一样,实现全国“同命同价”。一次性工亡补助可达34万“以前工亡补助这么算,以合肥为例,合肥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仅为16万多元。”合肥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佘军,这样算了一笔账。佘军说,元旦以后,我省绝大多数统筹地区的补助标准都将翻一番。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此计算,元旦以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有望达17175元×20=343500元。同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有所提高,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不等的职工本人工资补助。职业病认定了才算工伤“烟草单位工作,因工作环境因素,落下了哮喘病根,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在单位当了一辈子驾驶员,有颈椎病了,算不算工伤?”对此,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认为,职业病有具体的规定,有的职业病要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认定。不过,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决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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