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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机关事业单位将统一实施工伤保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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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前,日照市按照上级部署,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将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中国家驻日照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该试行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日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一类风险行业缴费费率0.5%执行。

日前,日照市按照上级部署,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将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中国家驻日照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该试行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日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规定,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一类风险行业缴费费率0.5%执行。《试行办法》涵盖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内容,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因公外出批准登记制度,实行重大伤亡快报制度,并对老工伤问题以及工伤职工同时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有关抚恤规定的情况,都制定了解决办法。
本《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对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人员群体的全覆盖,同时,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认定办法、待遇和标准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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