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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力社保局出台新规工伤保险可补缴

陈康莲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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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后如果再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为他补缴工伤保险,补缴后,很多工伤待遇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通气会,介绍了刚出台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补缴参保的,也依照执行。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于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经认定工伤的,可以按照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和待遇。补缴后两类待遇由基金支付新规定对工伤待遇,明确区分为应当支付、不予支付、不予支付但可先行支付三种。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吴斯婷刚进公司没多久,就工伤了,而公司还没有为这位员工缴工伤保险。如果在以前,这位员工的工伤待遇是需要由他的公司支付的,但往往要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才能拿到,员工的权益没有保障。今后如果再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为他补缴工伤保险,补缴后,很多工伤待遇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通气会,介绍了刚出台的《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
补缴要补齐所有未参保职工的费用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潘贵泉说,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将包括本单位所有未参保职工及其未参保期间应缴纳的全部工伤保险费、滞纳金。补缴时,还要一并缴纳未参保职工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医保、养老保险等。
2011年1月1日前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2011年1月1日起补缴;2011年1月1日后入职的未参保职工,其工伤保险费从入职之当月起补缴。这一新规定从本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并补缴参保的,也依照执行。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并于2011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这一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费用和待遇。2011年1月1日前未参保职工工伤,于2011年1月1日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经认定工伤的,可以按照新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和待遇。补缴后两类待遇由基金支付新规定对工伤待遇,明确区分为应当支付、不予支付、不予支付但可先行支付三种。补缴后,有两类工伤保险待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是补缴后新发生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费。这可以保障工伤员工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治,解决大额甚至是巨额的医疗费用问题,以及因基本生活劳动需要、费用昂贵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问题。
二是补缴后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有生活护理等级的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将解决重度伤残、需要护理、完全丧失劳动力、待遇数额大、落实难、矛盾纠纷特别突出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长期、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充分体现社会关怀和优抚政策。符合条件还可申请由基金先付潘贵泉介绍,用人单位补缴后,其工伤职工在补缴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第三人责任导致工伤的,补缴前后发生的、按规定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此外,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即便在用人单位补缴后,也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及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这些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值得一提的是,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等待遇,同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的先行支付范围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样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不至于耽误治疗。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申请先行支付时,需要书面承诺就先行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相关新闻:在台湾突发急病回厦可报销商报记者詹>A5厦门市民赴台旅游,如果突发急重病在台湾就地治疗,回厦后转院继续治疗,在台看病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市卫生局副局长姜杰昨日接听市长专线时透露,市卫生局为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两岸医疗合作的措施,不仅鼓励、扶持台资在厦创办医疗机构,还启动了两岸重大疾病转院、转诊协议等。今后,厦门市民不仅可以体验到更多台资医院的服务,在台得了急重病治疗,也能回厦报销。台资在厦办医疗机构准入门槛降低,前期营业税可免据了解,以前台资在厦门办医疗机构,必须得到国家卫生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姜杰表示,为简化程序,市卫生局正在申请台资医疗机构在厦审批、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制。同时,台资在厦创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门槛也降低了。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厦门市可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诊所、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台资在厦创办医疗机构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论该医疗机构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创办前期的营业税都可以免交。两岸护理人员互训我市首批20人将前往台湾培训“台湾医疗的管理、服务、技术、理念等,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姜杰说,为了更好地合作、交流,我市与台湾慈济医学中心开展了两岸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互训。6月19日开始,就将分三期完成对我市各大医院的护士长以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今年我市还将派出首批20名护理骨干前往台湾慈济医学中心进行培训。厦门慈济护理培训中心也正在组建,日后,这种交流、互训将实现常态化。厦门台北医学大学、厦门大学医学院长庚医学院也将签署互派实习生协议。
此外,获台正规学历及执业资格的台籍医务人员来厦执业,确认手续将简化,其在台取得的职称、级别也将对应确认,并允许台籍医师参加职称晋升的各项测试,为其营造职业上升空间。建两岸转院转诊协议在台治疗费用回厦可报销据悉,我市已启动建立两岸重大疾病转院、转诊协议。市民如果在台湾突发急病、重病,在台实施紧急治疗后,后期转入本市医院治疗,不仅可参照医保规定报销我市医院的医疗费用,在台的紧急治疗费用也可按相关规定报销。在厦台胞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则还在探索过程中。与金门的医疗合作方面,在已经建立的厦门金门医疗救援“绿色通道”的基础上,还将签署厦金急诊、重症患者会诊转诊协议,加强联合诊治。目前我市对台合作试点医院主要为第一医院、中山医院和中医院,可提供医保定点服务的台资医院为长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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