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病保险报销限额达31万元
8月30日,国家六部委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昨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厦门的大病医疗保障进行了相关说明。
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李钦辉说,厦门解决大病医疗保障的创新办法就是“补充医疗保险”: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解决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的经济负担问题,“每个参保的城乡居民,每年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投入10元,一年大病医疗保障的报销限额达到31万元”。开创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全国首创“补充医疗保险”早在1997年,厦门市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就同步为全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开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2008年7月,厦门建立了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政府补助一致,个人缴费一致,享受待遇一致,真正实现了“全民医保”。
厦门高度重视大病保障,从2010年7月起在全国首创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医疗保障服务,建立了解决参保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风险的长效机制。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10元/年→大病报销限额达到31万元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做法是: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以全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10元/年,全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个人不需缴费。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个人自付25%,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限额为21万元,远高于这次国家公布《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规定。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再加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10万元,其综合保障水平达到了31万元,为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9.2倍、农村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6倍,均超过国家规定城镇居民的6倍,农村居民的8倍。
据统计,截至2012年7月,厦门市共有94.09万城乡居民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既能“保基本”又能“保大病”→2012年度起100元就享“双保险”厦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保基本”上,补充医疗保险定位在“保大病”上:即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和住院累计发生的、在封顶线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封顶线10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由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厦门市城乡居民个人从2012社会保险年度起,一年只需缴纳100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就能同时享受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双保险”待遇,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是10万元,保了部分大病;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是21万元,保了更大的病。
而且厦门市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设病种,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只要是发生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的所有病种的参保人就进入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范围,都享受到大额医疗费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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