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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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驾驶货车途经南通市钟秀东路工农路路口,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后经南通崇川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该起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孙某按调解书中所载履行义务后,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孙某的驾驶证扣分已满12分为由拒赔。孙某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直至事故发生时,其并不知晓驾驶证扣分已满12分,也没有任何相关部门通知其驾驶证已扣满12分,因此并不构成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保险公司辩称,孙某所持驾驶证计分已达12分,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已对交通事故相对方进行了赔偿,保险人应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予以赔偿。
虽然合同所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是,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示驾驶证记满12分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孙某明知其驾驶证在记分周期内已记满12分,且驾驶证记满12分也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交通事故发生时,孙某的驾驶证事实上并未被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
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发生时孙某驾驶证记分已达12分,应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孙某保险金。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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